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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件公告】第六屆教育部海洋教育推手獎遴選及表揚計畫

 

一、辦理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表彰致力推動海洋教育之團體、個人、地方政府及課程教學團隊,以及凝聚各界力量攜手深耕海洋教育,倍增海洋教育的推動能量,特訂定本計畫,以肯定對海洋教育有卓越貢獻者,並鼓勵民間資源挹注海洋教育業務。

 

二、對象

(一)團體:實際從事、推廣或捐資贊助海洋教育著有貢獻之團體(各級學校與政府機關(構)除外),包括依法設立(或登記)有案之團體、法人、企業或廠商。

(二)個人:實際從事、推廣或捐資贊助海洋教育著有貢獻之個人。

(三)地方政府:推動海洋教育具突破創新作為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課程教學團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施海洋教育教學具創新特色之教師團隊。

 

三、受理推薦期間

自公告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

 

四、獎項類別與名額

(一)團體獎:3至5名為原則。

(二)個人獎:3至5名為原則。

(三)地方政府獎:3至6名為原則。

(四)課程教學團隊獎:國小、國中、高中各1至5隊為原則。

 

五、推薦單位

(一)團體獎及個人獎:由政府機關(構)及學校(以下簡稱推薦單位)推薦。

(二)地方政府獎及課程教學團隊獎: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提報當年度評選各直轄市、縣(市)具突破創新作為者及課程教學團隊實施海洋教育教學具創新特色者。

 

六、團體獎及個人獎之推薦程序

(一) 推薦方式

1.地方政府以外之推薦單位,團體獎、個人獎以推薦各2為限。

2.地方政府推薦時,於彙整轄屬學校及府方之推薦名單後,以遴薦團體獎、個人獎各3名為限

3.各推薦單位應本審慎客觀原則,確實擇優推薦。

(二)推薦表格及相關資訊電子檔,請至臺灣海洋教育中心「海洋教育推手獎」網頁下載(本頁面下方連結)。

(三)繳交文件

1.各推薦單位應檢送推薦表(附件一、二,分成團體及個人二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佐證書面資料。請確實依下列規定填寫,以利評審:

(1)「受推薦團體介紹」或「受推薦個人介紹」欄,推薦單位應撰寫約600至800字之短文,並附標題,簡介受推薦者之顯著貢獻事蹟、從事海洋教育之年資及其對海洋教育之影響。

(2)「重要貢獻」欄,以對海洋教育著有貢獻之重要事蹟為主,依事蹟發生時程,依序具體詳實敘明。

(3)「推薦意見」欄,請條列簡述推薦理由。

(4)推薦單位應填妥相關資料,於「推薦單位」欄加蓋印信,並備妥證明文件、佐證資料及活動照片供參。

(5)電子檔光碟1份,內含推薦表與相關證明文件Word、PDF檔及解析度300 dpi以上之JPG格式照片10至20張。

(6)被推薦同意書(附件三)1份。

(7)如受推薦人為法人、團體者,應檢附登記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各1份。

2.不符推薦資格、程序、逾期(郵戳為憑)或資料不齊全者,均不予受理。

3.推薦資料送件地點:請利用寄件封面(附件四)免備文以掛號方式郵寄至「20224基隆市中正區北寧路2(綜合三館3)-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臺灣海洋教育中心收」,並勾選確認文件是否齊全。

4.如有資料送件問題,請洽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臺灣海洋教育中心陳俊達先生,電話(02)2462-2192分機1248。

 

七、表揚方式

由本部頒發獎座乙幀及獎狀乙紙,並以公開儀式辦理表揚。

 

八、注意事項

(一)推薦海洋教育推手獎之具體事蹟,應力求普及,深入廣泛,藉以切實表揚、積極鼓勵推廣海洋教育有功之團體、個人、地方政府及課程教學團隊,並擴大宣導全面推廣海洋教育活動之功效。

(二)獲獎之團體、個人、地方政府及課程教學團隊所送推薦表及申請推薦之繳交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本部得使用於獎項推廣宣傳活動與非營利出版等,資料之保存期限為5年,未獲獎之推薦資料,將於頒獎典禮結束後予以銷毀。

(三)各推薦單位對受推薦者或團體之參選事蹟,應審慎查核。獲獎者被推薦之事蹟如有不實,本部得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獎座及獎狀。

(四)團體獎個人獎之獲獎者,以3年內未曾獲獎者優先

(五)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公告,本部保有計畫解釋權及最終決定權。

 

聯絡資訊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臺灣海洋教育中心陳俊達先生

電話(02)2462-2192分機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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