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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海洋教育推手獎遴選及表揚計畫

教育部海洋教育推手獎遴選及表揚計畫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臺教綜(二)字第1080066602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臺教綜(二)字第1090036099號函修正第1、6、7、10點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表彰致力推動海洋教育之團體、個人、地方政府及課程教學團隊,以及凝聚各界力量攜手深耕海洋教育,倍增海洋教育的推動能量,特訂定本計畫,以肯定對海洋教育有卓越貢獻者,並鼓勵民間資源挹注海洋教育業務。

二、對象

(一)團體:實際從事、推廣或捐資贊助海洋教育著有貢獻之團體(各級學校除外),包括依法設立(或登記)有案之團體、法人、企業或廠商。

(二)個人:實際從事、推廣或捐資贊助海洋教育著有貢獻之個人。

(三)地方政府:推動海洋教育著有績效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課程教學團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施海洋教育教學具創新特色之教師團隊。

三、辦理時程

由本部另行公告。

四、獎項類別與名額

(一)團體獎:3至5名為原則。

(二)個人獎:3至5名為原則。

(三)地方政府獎:3至5名為原則。

(四)課程教學團隊獎:國小、國中、高中職各3至5隊為原則。

五、推薦單位

(一)團體獎及個人獎:由政府機關(構)及學校(以下簡稱推薦單位)推薦。

(二)地方政府獎及課程教學團隊獎: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提報當年度評選各直轄市、縣(市)及課程教學團隊推動海洋教育成果優異者。

六、團體獎及個人獎之推薦程序

(一)推薦方式

  1. 地方政府以外之推薦單位,團體獎、個人獎以推薦各1名為限。
  2. 地方政府推薦時,於彙整轄屬學校及府方之推薦名單後,以遴薦團體獎、個人獎各2名為限。
  3. 各推薦單位應本審慎客觀原則,確實擇優推薦。

​(二)各推薦單位應列舉推薦團體或個人之具體事蹟並提供證明資料,以書面向本部推薦,推薦程序及須檢送之資料如下:

  1. 各推薦單位應檢送推薦表(附件一、二),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佐證書面資料,於指定日期向本部委辦單位送件。推薦表(分成團體及個人二表),請確實依下列規定填寫,以利評審:

(1)「受推薦團體介紹」或「受推薦個人介紹」欄,推薦單位應撰寫約600至800字之短文,並附標題,簡介受推薦者之顯著貢獻事蹟及其對海洋教育之影響。

  1. 「重要貢獻」欄,以對海洋教育著有貢獻之重要事蹟為主,依事蹟發生時程,依序具體詳實敘明。
  2. 「推薦意見」欄,請條列簡述推薦理由。
  3. 推薦單位應填妥相關資料,於「推薦單位」欄加蓋印信,並備妥證明文件、佐證資料及活動照片供參。
  4. 電子檔光碟1份,內含推薦表與相關證明文件WordPDF檔及解析度300 dpi以上之JPG格式照片1020張。
  1. 不符推薦程序、申請逾期(郵戳為憑)或資料不齊全者,均不予受理。

七、團體獎及個人獎之評審方式

(一)由本部聘請學者專家及熟諳海洋教育實務領域人士組成評審小組。

(二)評審標準

  1. 推動海洋教育有卓著貢獻者,包括捐資贊助各級學校或政府機關(構)辦理海洋教育、創新課程設計、開發教材教案、活化教學活動、投入海洋教育行政規劃、培養海洋專業人才、培訓海洋志工及推展社團、從事海洋教育學術研究、投入以海洋教育為主題之創作及推廣、致力於相關教育行動或其他特殊貢獻等面向。
  2. 團體獎以投入資源、達成效益及影響層面較顯著者為優先。
  3. 個人獎以具創新突破、廣泛影響者為優先。

(三)分為初審與決審兩階段辦理

  1. 初審:採書面審查方式,由評審小組就受理案件擇優進入決審;必要時,並得辦理面談、實地查核。
  2. 決審:採書面審查方式,就通過初審案件,由評審小組進行決審,遴選出得獎名單。

(四)所定獎項名額,經決審會議決議後得從缺。

八、地方政府獎及課程教學團隊獎之評審方式

(一)評審標準

  1. 地方政府獎以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海洋教育,於訂定發展計畫、建置推動機制、發展特色課程、提升師生素養、促進資源交流、充實網路平臺等面向上,具卓著績效者為優先。
  2. 課程教學團隊獎以創新海洋教育教學,於教學理念與創新教學模式、教學活動設計與歷程、與校內外海洋資源整合之情形、學生素養學習成效評估、團隊運作模式與歷程等面向上,具卓著績效者為優先。

(二)評審方式

  1. 地方政府獎之評審,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推動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海洋教育作業要點」辦理,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結合每年舉辦之「全國海洋教育成果觀摩與教師研習會議,邀請專家學者進行整體執行成果評選,評選項目包括成果書面報告、成果觀摩展示、網路平臺建置等,必要時得組成小組實地至資源中心了解。
  2. 課程教學團隊獎之評審,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依所訂之「海洋教育創新教學優質團隊選拔實施計畫」辦理

九、表揚方式

由本部頒發獎座乙幀及獎狀乙紙,並以公開儀式辦理表揚。

十、注意事項

(一)推薦海洋教育推手獎之具體事蹟,應力求普及,深入廣泛,藉以切實表揚、積極鼓勵推廣海洋教育有功之團體、個人、地方政府及課程教學團隊,並擴大宣導全面推廣海洋教育活動之功效。

(二)獲獎之團體、個人、地方政府及課程教學團隊所送推薦表及申請推薦之繳交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本部得使用於獎項推廣宣傳活動與非營利出版等,資料之保存期限為5年,未獲獎之推薦資料,將於頒獎典禮結束後予以銷毀。

(三)各推薦單位對受推薦者或團體之參選事蹟,應審慎查核。獲獎者被推薦之事蹟如有不實,本部得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獎座及獎狀。

(四)團體獎及個人獎之獲獎者,以3年內未曾獲獎者優先。

(五)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公告,本部保有計畫解釋權及最終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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